分宜县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经济依托环境,环境决定经济。为了进一步优化分宜县的投资环境,促进分宜县域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非公有制经济,即外资和县内的个人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外资指得是国外、境外、省外、市外、县外的各类投资。
第二条成立县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由县委县政府领导牵头,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赋予其必要的权利和责任,统筹解决全县优化投资环境的问题。整治办公室下设服务中心、举报中心、巡查组等工作机构,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办公,各司其职。
第三条对外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一)生产开发型企业,经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投产之后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投产的年度起,免征头两年、减半征收第3-5年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经营期不满申请年限的,相应补征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二)农、林、牧、畜、渔生产开发型企业,从有销售收入起,免征头两年、减半征收第三年的农业特产税。
(三)属下列情况者,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地方税种。
1、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奖励金所得税
2、科技开发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6—10年减半征收。
3、从事食品及副食品加工、水利水电开发、农林牧副渔开发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第
6—15年减半征收。
4、外资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在基建期间,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投产后,前三年免征土地使用税,第4—20年减半征收。利用荒山、荒水、荒坡开展种植、养殖及水土保持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对依法纳税的纳税大户给予重奖。年实际纳税10—50万元,按纳税额的5%给予奖励;年实际纳税50—100万元,按纳税的10%给予奖励;年实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按税额的15%给予奖励。纳税金额由县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共同核定审定,奖励资金有纳税所所在地财政支付。
第五条投资环境整治办公室及其服务中心固定办公地点,由2名县领导驻点,负责全县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服务中心内设企业咨询、办证、收费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企业注册,提供基本材料之后,县内3个工作日内要办好一切审批手续,领导所需证照;需要省、市审批的投资项目,帮助其在十天内办完审批手续,领取所需证明。
第六条切实维护外资及个体适应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要从严打击地痞流氓滋事,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的恶劣行为。企业的治安,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确保外资及个体私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反映治安方面的问题,公安部门要在接到报警后2个小时内作出反映,并妥善处理,因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外资和个体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投资额度、上交税金,不得重复计算,各项优惠政策的享受及奖励办法的兑现应实事求是,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和纳税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优惠办法由县委办公室现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县内以前制定的有关部门规定与现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