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为了更好地利用国内外资金技术,加快县城西工业园(以下简称工业园)建设,推进工业化进程,发挥工业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经研究,同意在全面履行项目合同的前提下,对入园项目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入园条件
第一条凡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服从工业园规划的企业均可在园区落户。
二、土地优惠
第二条凡客商在工业园内购买生产用地的,其所需购买的土地价格按土地开发成本价(6万元/亩)的30%(1.8万元/亩)进行出让,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使用期50年。获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上所建设的厂房、生活设施和公共设施,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条凡首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免费提供使用土地:2000~3000万元的,提供土地10亩,3000~5000万元的,提供土地15亩,5000万元以上的,提供土地20亩。
三、厂房优惠
第四条鼓励客商企业在按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照园区规划,在接受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的情况下,自建生产厂房、生活服务设施(商品住宅除外),有关部门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
第五条入园客商企业按园区规划建厂房、生活服务设施(商品住宅除外),可自主选择设计方案,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和监理单位,同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鼓励外来客商和本县民间资金按园区规划兴建标准厂房出租,标准厂房的建筑用地由园区免费提供,并由有关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七条为确保外来客商和民间资金兴建出租标准厂房的收益,其租赁费每天低于每平方米0.15元的,由受益财政补足。
四、水电优惠
第八条2004年底以前落户工业园,并自建厂房的工业项目,其生产区用电、用水收费标准分别为0.528元/度和0.7元/吨,用电大户另议。客商企业用电贴费、用水增容费全免。
五、税收优惠
第九条客商投资企业应征的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前五年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初列支全额奖励,后五年由受益财政在下一年初列支奖励50%。科研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应征的营业税按照国家政策征收后在下一年初实行全额奖励。
六、配套服务
第十条在客商提供必要的上报材料后,引资单位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为客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雕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同时,还负责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建筑报批手续,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件。
2、协助搞好进厂的水、电、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安装。
3、协助办理大宗产品供货所需的各种许可证件及报批手续。
4、协助搞好员工的招聘和培训。
5、协助客商做好就医、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客商与本地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6、协助出口创汇性内资企业向省有关部门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7、协助企业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
七、其他
第十一条凡客商在我县工业园投资高新科技项目、高附加值创汇项目、大型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城西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