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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招商优惠政策来啦!欢迎各位客商前来新余市渝水区投资!

| 招商动态 |2017-03-14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全面建设全省发展升级示范区,渝水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出台并实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每年拿出2000万元,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业园区及相关主体,给予奖励。

渝水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立足于渝水区,面向全国,主要为渝水区进行招商引资。经过数十年的工作积累,我们打造了一支一流的招商服务团队,我们有开放的投资环境,优惠的投资政策,高速便利的交通,为您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欢迎各位客商前来渝水区考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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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42号 余先生13979096802

深圳: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2709 黄先生13879006893

上海: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2405B 周先生1397902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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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北街金星园 熊先生13979077206

附:

《渝水区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奖励目的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全面建设全省发展升级示范区,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并结合渝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渝水区,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坚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对区域经济发展和区级财力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工业园区及相关主体。

第三条奖励原则

(一)限额奖励的原则。奖励金额2000万元。其中,一产三产合计奖励1000万元,二产奖励1000万元。

(二)属地企业项目适用的原则。所奖励的必须是在渝水区注册、或由区外迁入后重新注册,且税务登记在渝水区的企业。

(三)不重复计算与享受的原则。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享受了省、市相应奖励的不重复给予奖励。

(四)特别奖励原则。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奖励。

第二章奖项类别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证券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且承诺在渝水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且承诺在渝水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且承诺在渝水区持续经营十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发展贡献奖

1.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3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5亿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超10亿元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年度批发总额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或年度零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或年度零售额超过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6万元、10万元。

第六条“四上企业”奖

新入驻本区企业申报确定为“四上企业”,对申报确定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在落实省、市奖励政策外,还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

第七条纳税规模奖

1.新入驻本区的企业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根据行业分类排名评选出当年纳税前3强,分别奖励10万元。

2.新入驻本区的科研和技术服务业、商贸服务业、其他金融业、文化旅游业、四星以上酒店、品牌商贸流通的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3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扶植奖励,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新入驻本区的其他企业(不含房地产、建安企业),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50%、40%、30%给予扶植奖励,年度扶植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新入驻本区的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命名的5A写字楼,引进该商(协)会企业10家以上,首次年度实缴区级税收1000万元以上,给予该商(协)会补贴20万元。其后,该商(协)会年度新增区级税收每超过1000万元,给予该商(协)会补贴10万元。

5.入驻三年以上且年度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年税收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

1.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获奖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获奖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当年建立国家级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建立省级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建立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当年建立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创品牌奖

1.当年经权威机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中国著名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当年获得国家农业部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农业部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当年获得省级服务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总部入驻奖

1.金融机构:新入驻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购买或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入驻金融单位相应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500万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2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总部企业:新入驻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总部、国内500强区域以上总部,购买或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入驻机构相应奖励。自开业经营次年起三年内,年度实缴区级税收200万以上且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产生区级财力的20%给予奖励,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奖

1.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旅游度假区、文化景点)建设投资额(不含购地费)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2.经权威机关批准,当年被评为5A级国家级风景区或乡村旅游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被评为4A级国家级风景区或乡村旅游点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

4.经权威机关批准,当年被评为国家标准5星级酒店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国家标准4星级酒店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文化创意奖

1.新入驻本区的文化企业且文化场所设施和文化创意产业建设投资额(不含不动产购置费用)分别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文化产业基地的,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3.当年经市级以上文化部门认定并生产文化创意产品或提供文化创意服务的,在开业经营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电子商务企业奖

1.对国内十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对新入驻本区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从第一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按其实缴区级财力的5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服务外包企业奖

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50强,在本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全省服务外包企业,在本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区域性总部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现代物流企业奖

1.对新入驻本区的5A、4A级现代物流企业,在购地后两年内竣工达产,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2.仓储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现代物流企业,在竣工投产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现代农业发展奖

1.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2.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补贴20万元、10万元。

3.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农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10万元、5万元。

4.首次被认定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

5.首次纳入省级以上(含)的重大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投产达效并通过验收后,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园区提升奖

首次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的园区,分别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十七条特色小镇奖

首次被确定为全国、全省特色小镇的乡镇,除落实上级资金补助政策外,还分别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八条渝商回归创业奖

1.渝水籍返乡创业人员、新入驻本区企业的,当年工业企业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30人、服务业企业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20人以上、农业企业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且解决就业岗位1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创建主体10万元。

2.渝水籍返乡创业人员返乡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造特色品牌,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对返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建主体最高3万元一次性奖励;创业带动就业的,按照每个岗位1000元标准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奖励申请

本办法按年度计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在每年1月20日前备齐奖励申报资料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乡、镇)或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条奖励考核

1.由区政府办牵头,组织区委考核办、发改、财政、工信、环保、安监、统计、国税、地税、金融、科技、市场监管、旅游、文广、商务、交通、农业、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成立考核小组。

2.区政府办组织考核小组各部门进行初审,各部门对每个奖项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逐一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政府办汇总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最终确定奖励名单。

第二十一条约束条件

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符合多个奖励要求的,取最高奖,原则上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本年度实缴区级税收。

2.享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者,当年不予奖励:发生偷税、逃税、抗税、欠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重大质量事故等被“一票否决”或发生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不符合国土及建设规划的项目;不符合产业准入政策的企业。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奖励,且三年内不再具备申报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试行一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性变化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渝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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